民法中的居住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这种民事权利?
我想搞清楚居住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之前听说居住权是一种权利,但不太明白它到底属于哪种类型。有人说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可我不太确定,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里的居住权是不是真的属于用益物权这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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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居住权确实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且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虽然这个东西不是自己的,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占有、使用它,甚至还能从中获得一定收益。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特定人对房屋的居住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就从法律条文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该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而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在居住权存续期间,不能随意干涉居住权人正常的居住使用。同时,居住权一般不得转让、继承,并且设立居住权通常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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