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公司以不合适为由提出辞退有补偿吗?


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员工不合适为由提出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员工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公司在招聘时明确提出的录用标准。比如公司招聘程序员要求熟练掌握某几种编程语言,而员工在试用期内并不能运用这些语言完成工作任务,就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能胜任工作”则是指员工虽然基本满足录用条件,但在工作过程中无法达到岗位的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有明确的录用标准、岗位说明书,并且有员工未达到标准的具体考核结果等,那么公司辞退员工是不需要支付补偿的。 然而,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仅仅以“不合适”这种模糊的理由辞退员工,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由于工作不满六个月,员工通常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就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所以,试用期公司以不合适为由辞退员工是否有补偿,关键在于公司能否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公司的辞退决定有异议,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