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派遣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最近用工单位把我辞退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自己有没有补偿,也不知道补偿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劳务派遣被辞退到底有没有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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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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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简单来说,就是有个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和你签合同的公司)把你派到另一个实际用工单位去工作。当你作为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时,是否有补偿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是用工单位(你实际工作的地方)把你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种退回不一定意味着你能获得补偿。一般来说,当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些情形包括: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在这些情况下,退回并不属于支付补偿的法定情形。 然而,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看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劳务派遣被辞退是否有补偿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辞退原因和主体来判断。你可以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看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获得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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