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被辞退用人单位该怎么赔偿?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当劳动者被辞退时,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概念。在劳务派遣里,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如果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这并不等同于辞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派遣单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当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时,要先确定是用工单位退回还是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根据具体情形,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事宜。如果遇到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