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被恶意辞退怎么赔偿?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当劳动者被恶意辞退时,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恶意辞退则是指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关于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劳务派遣中,如果是用工单位恶意退回劳动者,一般由派遣单位来处理后续的劳动关系问题。如果派遣单位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就可能涉及到上述的赔偿问题。例如,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若被恶意辞退,其能获得的赔偿金就是3×5000×2 = 30000元。 所以,当劳务派遣工被恶意辞退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应得的赔偿,并通过与派遣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