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派遣被辞退用人单位该怎么赔偿?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最近被用人单位辞退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对我进行赔偿,也不知道赔偿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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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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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当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时,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若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般来说,用工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而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支付赔偿就要看解除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要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劳务派遣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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