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额外要求签我自愿接受公司安排的加班合理吗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里额外有一条让签自愿接受公司安排加班的条款。我有点纠结,不签怕影响工作,签了又担心以后经常被迫加班。想问问这种条款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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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额外要求签自愿接受公司安排的加班,这种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是否合理。 首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员工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如果员工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接受加班安排的条款,并且公司也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比如公司确实和员工充分沟通,说明了加班的必要性和加班补贴等情况,员工经过考虑后签字,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员工是在被胁迫、欺诈等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该条款,那就是不合法的,涉嫌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公司以不签就辞退相威胁,迫使员工签字,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即便签了这样的协议,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员工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等,员工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总之,不是签了所谓自愿加班条款公司就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员工的合法权益始终受到法律保护。当遇到不合理的加班安排时,员工有权拒绝并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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