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自愿离职才给赔偿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是否合法?
我受了工伤,现在单位说要我自愿离职才给赔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我担心自愿离职后权益受损,又怕不按单位要求做就拿不到这笔赔偿。想了解单位这种要求合不合法,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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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职工是否自愿离职并没有必然联系。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单位要求职工自愿离职才给予赔偿,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它实际上是在变相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轻易按照单位的要求自愿离职。你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明确指出单位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改正。你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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