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工资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工伤停工留薪工资是否属于免税收入,这是许多工伤职工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概念。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在职工受伤治疗期间,单位要按照正常工作时的待遇给职工发工资。 接着说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对于个人而言,就是某些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其中,工伤停工留薪工资并不在上述列举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内。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强调的是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不是额外的补偿。从本质上讲,工伤停工留薪工资是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的延续,是对职工因工伤无法正常工作期间收入损失的补偿。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停工留薪工资免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专门针对工伤停工留薪工资是否免税作出明确的解释。不过,从税法的公平原则和立法精神来理解,工伤停工留薪工资是职工因工伤而获得的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其性质与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有所不同。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倾向于将工伤停工留薪工资不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因为它是职工因工伤导致无法正常劳动而获得的替代性收入,并非额外的收益。 所以,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工伤停工留薪工资免税,但综合考虑其性质和实际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工伤停工留薪工资可以被视为具有类似免税收入的性质。具体是否免税,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以获得准确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