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流程是怎么走的?


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首先是申请环节。当事人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需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事项。书写有困难的也能口头申请 。并且要注意,申请仲裁有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是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若不受理,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要是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后进入仲裁前的准备阶段。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会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 接着是仲裁审理阶段。其一,通知当事人。仲裁庭会在开庭4日前,把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自行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其二,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案件会先进行调解,若达成协议,会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若调解不成或出现反悔等情况,仲裁庭会及时仲裁。其三,开庭裁决。书记员先查明人员到庭情况并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等事项,之后听取双方答辩,仲裁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双方最后意见,还会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则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最后复庭宣布仲裁裁决,疑难案件可延期裁决。其四,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会制作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庭裁决的,在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最后是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但最长不超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