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有合理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一般性的规定,也就是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长应该控制在8小时以内,每周累计工作时长不能超过44小时。 在实际执行中,很多企业实行的是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为40小时,这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岗位,可能无法按照标准的工作时间来安排,这时候就涉及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它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但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对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样也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