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跟用人单位合同到期,派遣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我在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现在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的合同到期了,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补偿,具体是根据什么来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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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跟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后,派遣员工是否能得到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当用工单位不续签并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又将该员工再派遣,且劳动关系仍在派遣公司并为其安排了新岗位,这种情况下,派遣员工是没有补偿的。因为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安排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其仍在派遣公司的安排下继续工作。 其次,如果是派遣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派遣员工有权要求派遣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员工为派遣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就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是用工单位退工回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因为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是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劳务派遣单位。 总之,派遣员工能否获得补偿关键要看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公司的具体操作,以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安排是否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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