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比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这是为了保证劳务派遣单位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对于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有助于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时互相推诿。 在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且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等。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务派遣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比如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该规定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防止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