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经济补偿?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经济补偿,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分开,但是是用人单位先提出来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还有,当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除外,也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想继续和劳动者签合同,条件还不错,但是劳动者自己不想签,这种情况单位不用给补偿;要是单位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单位就得给补偿。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也存在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这些情况往往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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