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共同债务人离婚后要怎么处理?离婚是否有一个月的冷静期?


首先来说房贷共同债务人离婚后房贷的处理问题。 要先确定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为了购置住房所负的房贷,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举个例子,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议一方获得房产,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就要偿还剩余房贷,同时还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要是无法达成协议,那就根据法院判决,房屋判给谁,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就由谁承担;要是双方都放弃房屋所有权,那就申请对房屋评估拍卖,分割所得款项。 接着说离婚冷静期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是说,从申请开始算30天冷静期,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就视同撤回离婚申请。而且这期间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继续一起生活。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适用。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