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以物抵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会被撤销吗?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之前有笔债务用公司一处房产抵债了,但还没办理产权登记。现在担心这种情况在破产程序里会不会被撤销,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会不会影响到这笔抵债交易的有效性,心里很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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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前以物抵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会被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以物抵债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如果以物抵债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且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抵债的价格明显不合理,低于市场价值,使得可供其他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减少,那么管理人就有可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以物抵债行为。 而对于未办理产权登记这一情况,虽然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产权登记意味着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但这并不直接决定以物抵债行为是否会被撤销。关键还是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此外,如果以物抵债行为是为了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清偿债务,并且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即使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也有可能不被撤销。比如,抵债的价格合理,且是基于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交易。 总之,破产前以物抵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会被撤销,需要综合考虑以物抵债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以及是否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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