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物业维修基金,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这笔钱由业主们共同缴纳,以应对日后物业维修方面的费用。 在管理方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一般情况下,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当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同时,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在使用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例如,当小区的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小区的外墙需要翻新等情况,就可以申请使用这笔资金。使用时,需由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此外,管理条例还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比如,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同时,相关部门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