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这里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来签订合同,超过这个时间就要支付二倍工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通常不予支持。 再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另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其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时效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总之,二倍工资的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