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这几个概念,感觉它们之间的关系很复杂,不太能搞清楚。想知道它们具体是怎么关联的,比如在哪些情况下会有交叉或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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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重要概念,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含义、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


首先来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个行为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还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也是无效的。另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各方需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行为成立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撤销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该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是有行使期限的,一般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就继续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还有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者的关系方面,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不需要任何人的追认或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才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追认前效力不确定,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它们共同构成了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评价体系,有助于准确判断各类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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