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该如何保障?
我退休后又找了份工作,但是工作中感觉自己的权益好像没法像正常员工那样得到保障。比如加班没有加班费,生病了请假还扣工资。我想知道像我这样退休再就业的人,权利该怎么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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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的保障是一个重要且需要明晰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通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建立的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等特点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达成的约定,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退休再就业人员无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享受诸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权益。 不过,退休人员的劳务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当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比如不支付报酬、随意克扣工资等,退休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退休人员在再就业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详细的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退休人员就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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