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复发的确认规定是怎样的?

之前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也经过了治疗。现在原来受伤的地方又出现了问题,担心是工伤复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工伤复发的确认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具体要走什么流程、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确认为工伤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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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简单来说,就是工伤人员之前受伤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一段时间后,原来受伤的部位又出现了和当初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问题 。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过,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复发的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四条指出,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要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要是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一般来说,认定工伤复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复发的伤病部位应当与原工伤受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比如之前因工伤导致腿部骨折,后来腿部又出现问题,且经过医学诊断和之前的工伤存在必然联系,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复发。二是旧伤复发的认定,应当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再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另外,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相关概念: 工伤复发: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是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等工作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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