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拆迁评估是怎样的?


农用地拆迁评估是在征收农用地过程中,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这对于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评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用地的价值评估会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比如,一块靠近城市的农用地,由于其区位优势,可能在市场上的价值相对较高,评估时就会考虑这一因素给予较高的评估价格。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接着讲讲评估流程。一般情况下,首先是选定评估机构。这通常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选定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会对被征收的农用地进行实地查勘,调查农用地的状况,拍摄反映农用地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然后,评估机构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实地查勘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对农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会送达给被征收人。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也是有救济途径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虽然是针对房屋征收评估,但相关原则可参考),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