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事实不清为由中止工伤认定是否应予撤销?

我之前申请了工伤认定,结果相关部门说事实不清就给中止了。我不太明白,这工伤认定进行一半突然中止,对我影响很大。我就想知道,就因为事实不清就能随便中止工伤认定吗?这种情况真的应该被撤销吗?想了解下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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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以事实不清为由中止工伤认定,这种情况是有可能被撤销的。 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负责进行的一项工作,目的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这关系到职工能否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中止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这意味着,除了类似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能随意以事实不清等其他理由中止工伤认定。 如果工伤认定部门在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仅以事实不清为由中止工伤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方面,工伤认定中止通知具有可诉性,虽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未明确将其列入可复议或诉讼范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工伤认定中止通知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工伤认定中止虽看似是程序性行为,但实际上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为工伤认定部门有调查核实的职责,不能随意中止程序,否则会侵犯申请人程序权利。 所以,如果不符合法定事由而以事实不清中止工伤认定,那么该中止行为很可能会被撤销。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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