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残疾人可以减免哪些税收?


单位安置残疾人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对于营业税,在政策调整前,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不过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双倍扣除,这能大大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另外,还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享受这些税收减免政策,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不同地区可能还会有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