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未买社保,我该怎么办?
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保,我担心这会影响我后续的权益,比如生病住院不能报销、养老没有保障等。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能不能要求单位补缴,或者能不能得到相应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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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未买社保的情况,可以参考以下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要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基本义务。我国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也予以了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例如,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生病住院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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