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保险公司会赔付工伤者哪些费用?

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已经认定为工伤,公司给买了工伤保险。我就想知道,工伤保险具体会赔给我哪些费用呢?是只赔医疗费,还是还有其他方面的赔偿?想了解清楚各项赔偿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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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当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主要有以下这些: 首先是治(医)疗费。这是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但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才行,符合规定的费用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简单说,就是在规定范围内的看病治疗花费能报销。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比例各地可能有差异 。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如果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更好地恢复身体机能。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等级伤残的,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如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若职工因工死亡,还涉及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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