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是不计入工资总额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过,有一些收入是不计入工资总额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以下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简单来说,这些奖金是对特殊贡献和成绩的奖励,和日常劳动报酬不是一回事。 二是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比如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和福利,不属于工资性质。 三是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这些是给予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的待遇,与在职职工的工资无关。 四是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像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这些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不是劳动报酬。 五是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这是因为这些收入是基于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的额外劳动或专业技能获得的。 六是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这些费用是为了补偿职工在出差、调动工作等特殊情况下的额外支出,并非工资收入。 七是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这是对职工提供的工具、牲畜的一种补偿,不属于工资范畴。 八是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这是对承租人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和普通职工的工资有区别。 九是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这是职工作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不是劳动所得。 十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这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十一是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这是企业支付给劳动力提供单位的费用,与临时工的工资无关。 十二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这是对家庭工人和承包单位提供的劳务或产品的费用,不属于企业职工的工资。 十三是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这是对学生参与劳动的一种补贴,不是正式的工资。 十四是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这是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种奖励,与工资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