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证据的盖然性原则?
我在打民事官司,听说有个民事证据的盖然性原则,但不太明白这是啥。想知道这个原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实际的民事案件里是怎么运用的,对我的官司会有啥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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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盖然性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确凿无疑地证明案件事实时,法官会根据双方证据所具有的可能性大小来认定事实。也就是说,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可信度、更有可能是真实的,法官就会倾向于采纳哪一方的主张。 这一原则的产生是基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等原因,很难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所以,法律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依据盖然性来认定事实。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九十条规定了一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这些规定其实都体现了盖然性原则的精神。 在具体运用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证据的盖然性大小。比如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证据的数量多少,多个相互印证的证据往往比单个证据更具盖然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关联性越强,盖然性越大。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以及一些证人证言来证明被告违约,而被告只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聊天记录来反驳。此时,原告的证据从来源、数量和关联性上都更有优势,其证据的盖然性就更高,法官就更有可能采纳原告的主张。 盖然性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也非常重要。当事人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要尽量提供更有证明力、更能让法官相信的证据,以提高自己证据的盖然性,从而增加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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