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了之后对方还找我要以前的物业费该怎么办?
我把房子卖了,现在物业找我要之前拖欠的物业费。可我觉得房子都卖出去了,这费用不该我承担。我也不清楚从法律角度看,这笔物业费到底该谁出,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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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房子卖了之后对方还找你要以前的物业费这种情况时,需要先明确物业费承担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责任归属。 从法律层面来说,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费用,是业主为了享受物业服务而向物业公司支付的对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业主,通常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物业费的承担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节点来划分。如果在房屋过户之前,你作为原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那么你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但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对物业费的承担有特别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比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前的物业费由新业主承担,那么物业公司就不应该再找你索要。 如果物业公司在你已经将房子卖出的情况下,仍然找你要以前的物业费,你首先要查看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该费用由新业主承担,你可以向物业公司出示合同,说明情况,要求其向新业主主张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你可以与新业主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由新业主承担部分或全部以前物业费的共识。 要是与物业公司和新业主协商都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物业费缴纳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物业费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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