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督办案件办理单位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我有个信访督办案件,已经提交给办理单位了,可他们却不予受理。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是直接找他们上级部门吗,还是有其他的办法?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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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访督办案件办理单位不予受理时,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一种方式,而信访督办案件通常是较为重要、需要重点处理的事项。《信访条例》是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如果办理单位不予受理,您要查看其是否按照规定给予了书面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以及告知书中说明的不予受理理由。 若办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告知,这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程序。您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该情况,要求上级机关督促办理单位依法处理。上级机关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有权对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可以责令改正。 要是办理单位给出了不予受理的理由,您需要仔细判断该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您认为理由不成立,比如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您可以向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机关会对办理单位的处理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 此外,如果信访事项涉及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在遇到信访督办案件办理单位不予受理的情况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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