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局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该怎么办?

我向公安局报了案,涉及一些财物损失,但公安局那边既说不立案,又不给我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清楚自己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护权益,想了解一下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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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监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公安局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的情况时,你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不立案通知书则是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制作并送达控告人的法律文书。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公安局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你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法制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会对案件的立案情况进行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则可以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你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根据相关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局没有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你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复议。 另外,你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具有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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