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有探视权但对方不准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离婚了,离婚协议里明确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可现在对方总是找各种借口不让我见孩子。我很想念孩子,也担心这样对孩子成长不好。我想知道面对这种情况,我具体该采取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律能给我什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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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在法律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 。 当遇到对方不准探视的情况,第一步可以尝试和对方沟通协商。毕竟父母都希望孩子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谈,说不定能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保障您顺利探视孩子。 要是协商没有效果,接下来可以寻求居委会等第三方的帮助。向所在地的居委会反映情况,让他们从中沟通调解,居委会可以从邻里和谐、孩子成长等方面做对方的工作,看是否能解决问题。 若还是无法解决,那么就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探视权。如果之前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且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探视权相关内容,而对方却不履行,此时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对探视权进行强制执行。不过要注意,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孩子。 并且,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但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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