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不用派遣员工了怎么办?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现在用人单位说不用我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不知道用人单位这样做合不合法,我能得到什么补偿,也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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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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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当用工单位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相应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首先,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如果是因为上述这些法定情形被退回,用工单位的行为是合法的。 例如,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员工退回。但如果不符合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擅自将员工退回,那么用工单位就可能构成违约。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来说,被退回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其安排工作。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因此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若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当遇到用工单位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时,劳动者要先判断用工单位退回是否合法,再看劳务派遣单位后续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单位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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