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财产抵押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现在有一处已经出租出去的房产,因为一些资金方面的需求,打算拿去抵押。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哪些问题,比如需不需要告诉租户,抵押之后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希望能了解已出租财产抵押时具体要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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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租财产进行抵押,确实有不少需要留意的地方。 首先,抵押人有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这里强调的是书面形式,口头告知或者默示的方式都不符合法律要求。之所以要书面告知,就是为了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承租人知晓这一情况。比如写一份正式的通知,让承租人签字确认收到。 其次,抵押人告知承租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其同意。这是因为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归抵押人,抵押人自然拥有处分权。承租人同不同意抵押行为,都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签订。例如,即使承租人表示反对,只要抵押人按法定程序操作,抵押合同依然可以成立。 再者,抵押合同成立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背后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便抵押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先于租赁合同的履行期届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时,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只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方可能会变成折价、变卖、拍卖的受让人。 另外,关于抵押担保的期限和范围也需要明确。抵押担保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若没有约定,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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