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公司辞退员工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合法情形: 首先是过失性辞退。当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公司招聘一个程序员,要求熟练掌握某种编程语言,试用期内发现其根本不具备该技能,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就属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也能辞退。例如员工经常无故旷工,违反了公司明确的考勤制度,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公司有权辞退。若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样可被辞退。比如公司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这就属于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另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及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都可以辞退员工。 其次是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后是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比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相关概念: 过失性辞退:就是因为员工自身存在过错,如违反规定、失职等,公司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就可辞退员工的情况。 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辞退员工,需要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经济性裁员:企业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如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对一定数量的员工进行辞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