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协商一致是第几条款项规定的?
我在和公司处理一些劳动相关事务时,听说协商一致很重要。我想知道在劳动法里,关于协商一致是在第几条款项有规定呢?我想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在和公司沟通时心里也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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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协商一致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所涉及的“协商一致”,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表达出相同的意愿,并且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双方需要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事宜,如是否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工作交接的时间和方式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其实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进行协商,只有双方都同意这些条款的内容,劳动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体现了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确保了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处理劳动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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