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和公司打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太清楚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心里没底。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被允许,具体的依据条文是哪些,这样我和公司协商的时候也能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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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一种较为常见且平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条文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都愿意,并且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如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等达成一致,就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经济补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也可以就一些其他事项,如工作交接、保密协议等进行约定,这些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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