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哪一条是有关超龄的劳动者需要终止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现在年龄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还没说要终止劳动合同。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超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具体是《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条呢?我不太懂这方面,就想弄清楚自己的情况,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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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本身并没有直接明确超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这里所说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来说,男性是60周岁,女干部是55周岁,女工人是50周岁(具体可能因不同行业、不同情况有所差异)。简单理解就是,当劳动者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会终止。 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女性工人到了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她和用人单位之间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双方不再受到这份劳动合同的约束。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能领取退休金了,这时候和用人单位之间如果产生用工方面的纠纷,法院会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而不再是劳动合同关系。 相关概念: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岗位有所不同,是判断劳动合同是否因劳动者年龄因素而终止的关键节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之间不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纠纷处理等方面和劳动关系适用不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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