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哪个更好?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物担保的事情,碰到了动产质权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各自的优势和适用场景,也不知道在实际情况里选哪个更合适,想了解下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到底哪个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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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哪个更好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设立的条件来看,动产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双方要达成一个质押的协议,并且要把质押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支付相关费用,债权人就可以留置相应的动产。 在效力方面,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这说明在清偿顺序上,留置权具有更优先的地位。 从占有动产的原因来看,动产质权中的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而留置权中的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运输等。 至于哪个更好,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事先的约定来设立担保,并且可以主动控制担保财产,那么动产质权可能更合适。如果债权人是因为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希望有更优先的受偿权,那么留置权可能更有优势。总之,不能简单地说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哪个更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实际需求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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