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份公证遗嘱哪个有效?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又因为一些情况立了新的公证遗嘱。现在我有点担心,要是之后真的涉及到遗产分配,这多份公证遗嘱到底哪个才是有效的呢?我想弄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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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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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多份公证遗嘱哪个有效的问题前,先给您解释一下公证遗嘱的概念。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的遗嘱。过去,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效力,根据之前《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是有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不过,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分配等事项。 所以,如果您有多份公证遗嘱,并且这些遗嘱内容存在冲突,按照现行《民法典》规定,应当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但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遗嘱的效力还需要结合遗嘱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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