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外国公使驻京是哪个条约?
我想了解一下,在历史上签订的众多条约里,是哪个条约明确规定允许外国公使驻京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历史情况,想弄明白这个点,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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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国公使驻京这一规定出自《天津条约》。《天津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朝政府与英、法、美、俄四国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说一下条约签订的背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攻占大沽炮台,进逼天津。清政府在军事失利的情况下,被迫与西方列强进行谈判并签订条约。1858年6月,清政府分别与英、法、美、俄四国签订了《天津条约》。 从法律层面来看,《天津条约》中的条款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其中,允许外国公使驻京这一条款,意味着外国势力可以更直接地对清政府进行政治干涉。公使作为一国的代表,常驻北京,能够更便捷地收集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报,对清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 从历史影响方面来说,这一条款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外交体制和政治格局。在此之前,中国与外国的交往主要遵循朝贡体系,外国使节来华有严格的礼仪和程序限制。而允许外国公使驻京,使中国的外交主权受到严重侵犯,开启了外国势力在中国政治中心进行直接渗透的先河。此后,西方列强通过公使对清政府的内政外交进行干预,进一步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程度。 总的来说,《天津条约》中允许外国公使驻京的规定,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列强侵略中国、破坏中国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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