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就是说,通常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竞业限制,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商业利益,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按照法律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劳动者离职后是否遵循了竞业限制义务这一事实,由于不属于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且考虑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若用人单位指控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它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一般来说,以下这些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像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证据;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名义签订的各类业务合同;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新单位对劳动者在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劳动者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还有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业务事实的证据 。 不过,如果是因竞业限制申请劳动仲裁,员工负有举证的责任,例如提供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竞业限制的证据等。要是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概念: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