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在工作中受伤了,我和我的家人都认为这属于工伤,可单位就是不承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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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观点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该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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