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谁负责?
我和别人形成了承揽关系,在工作过程中有人受了伤。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个人身损害赔偿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我这个定作人,还是承揽人,还是有其他的情况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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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承揽关系的概念。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装修工人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房屋装修工作,业主支付报酬,这就是典型的承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承揽人在工作时导致第三人受伤或者自己受伤,定作人不用负责。例如,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小心砸伤了路过的行人,一般由装修工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定作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定作的过错,比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明显违反安全规范的工作,像要求没有资质的工人拆除承重墙。二是指示的过错,定作人对工作的指示存在错误,导致损害发生,比如指挥装修工人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三是选任的过错,定作人选择了没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承揽人,如让没有电工证的人进行电气安装工作,结果导致触电事故,此时定作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承揽关系中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要先看定作人是否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错,有过错就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过错则一般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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