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
我受了工伤,经过治疗后打算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听说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是不清楚这笔钱到底该由谁来支付,是单位还是社保部门呢?希望了 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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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于工伤职工后续治疗等费用的一笔补助款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此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要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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