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为何判决设立居住权无效?

我遇到个事儿,法院判我之前设立的居住权无效,可我不太明白为啥。我当时是按正常流程办的,和对方签了协议,也觉得手续都合法。现在判决下来了,我特别懵,想知道到底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定居住权设立无效,好弄清楚自己这事儿的问题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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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无效,通常会基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的产权,这种情况下设立居住权就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我国关于房屋建设和产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有悖于社会公德,例如为了开设赌场而设立居住权,法院会判定该居住权设立无效。 再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是双方表面上签订了居住权设立协议,但实际上并没有设立居住权的真实意愿,只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其他目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居住权的设立是无效的。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设立居住权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设立居住权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设立居住权的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双方为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居住权,比如为了让债权人无法执行房产而恶意设立居住权,法院会判定该居住权设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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