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告知为何侵犯了人格权?
我在一家单位上班,单位有些事情总是不告知员工,比如奖金分配依据、岗位调整原因等。我感觉这让我心里很没底,也有点不被尊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用人单位这种不告知的行为为啥就侵犯了人格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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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简单来说,人格权就是保障我们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自由和权利。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中,用人单位有一定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隐私权等都可能在用人单位不告知的情况下受到侵犯。 当用人单位不告知相关信息时,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知情权其实是人格权中体现人格尊严和自主决策的一部分。例如,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如薪资调整、岗位变动等,如果用人单位不告知原因,员工就无法了解自己的权益状态,也难以进行合理的决策。这就好像你在一个黑箱子里,不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自己的处境如何,这显然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一种不尊重。 此外,不告知还可能导致员工的名誉权受损。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的告知程序,员工可能会因为一些不明确的原因受到不公正的评价,周围人可能会对其产生误解,从而影响其在单位内外的名誉。所以,用人单位不告知在很多情况下会侵犯劳动者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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