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告知体检结果为何侵犯了人格权?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组织了体检,但一直没把体检结果告知我。我听说这可能侵犯了我的人格权,不太理解为啥不告知体检结果就算侵犯人格权了,想知道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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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它保障的是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和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员工的体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是人格权中隐私权的一部分。员工对自己的体检结果享有知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用人单位不告知员工体检结果,使得员工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这实际上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一种侵犯。员工有权知晓自己的身体情况,以便根据体检结果采取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比如进一步的检查、治疗或者调整生活方式等。 而且,员工的体检结果是与员工个人紧密相关的敏感信息,用人单位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将结果告知员工本人。如果用人单位不告知,就违反了保护员工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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