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指定监视居住而不是直接关看守所?
我牵涉到一个案子,现在相关部门对我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而不是把我关到看守所。我不太明白为啥这样安排,是有啥特殊原因吗?想了解下指定监视居住和关看守所之间的区别,以及为什么会做这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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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和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是两种不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们的适用情况和目的有所不同。指定监视居住,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的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限制其活动范围,但不像在看守所那样完全限制自由,嫌疑人可以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一些基本的生活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而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一般来说,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羁押在看守所。 所以,当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身体原因不适合关押在看守所,或者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需要,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更有利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就会选择指定监视居住而不是将其关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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