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为何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行为?
我在做一些法律案例分析时,碰到一个涉及无权代理和善意取得的情况。有个人以他人名义处置财产,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格。我不明白为什么这种无权代理情形下,第三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呢?想弄清楚背后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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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无权代理为何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行为,我们需要先分别弄清楚无权代理和善意取得这两个法律概念。 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没有替别人做事的资格,却对外宣称自己有资格去做事。比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合同。 善意取得则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例如甲把借来乙的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就可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法律强调的是代理行为的效力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而善意取得制度,重点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无权代理行为中,相对人(第三人)虽然可能是善意的,但由于无权代理本质上是代理行为存在瑕疵,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就可能会破坏被代理人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因为被代理人可能根本不想进行这样的交易,却因为善意取得而失去了财产。所以,无权代理一般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行为,以平衡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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